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事项的管理,保证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工作对使用者、消费者的公共利益,维护名特优商品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了“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的产品,从事生产、贸易、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

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标识应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中商企名优特(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流程:

1. 申请

1) 申请人登陆“全国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与防伪追溯管理平台”官网www.cfhqs.

Org.cn ,下载填写《全国名特优商品认定申报通知》、《名特优商品认定申请表》。

2) 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名特优商品认定申请表》,中心经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发《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受理通知函》。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函内容,提交《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自评价表》、《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单位承诺书》并按《参与评价认定企业提供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初审未通过,不发送通知受理函。

2. 审核

1) 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后签订《名特优认定合同》(简称:认定合同),缴纳认定费用。

2)中心根据《名特优商品评价规范》(T/CCPITCSC 001-2016),按照一地一类一品的规定,以行政区县为单位,以时间先后为顺序,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商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官网公示,无异议后视为审核通过

3)审核通过后发《名特优商品认定》证书,签订《名特优商品防伪追溯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办理使用手续。

4)审核不合格,返还认定费用,并附详细认证报告。企业可根据审核报告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可再次提请审核,补缴费用。如不再复审,则无需交费。

5)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全部审核过程。

3.复检

1)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中心向企业发出《名特优商品复检通知书》。

2)企业在收到《名特优商品复检通知书》后,应按照《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合同》要求,提交复检材料及费用到中心进行复检。

3)复检通过后继续享有《名特优商品认定》证书及防伪追溯标识使用权。

4)复检未通过取消“名特优商品”称号,冻结所有使用权限,责令企业限期3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整改,通过复检后恢复相应权限整改工作最多不超过两次。如还不能通过复检,永久不再受理。

第五条 名特优商品标识的应用:

1. 将名特优商品标识应用在产品外包装上;

2. 应用在企业产品宣传推广的媒介上;

3. 其他合法的传播途径上

4. 未经评价认定和授权的企业不得使用名特优商品标识。

第六条 现场审核与检查

1. 管理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名特优商品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管理中心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相关检验机构,实施相关检测。专家委员会对管理中心负责。

2. 管理中心将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属性作出决定,部分商品需要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3. 为保证名特优商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检或抽检;

4. 参与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的企业,必须配合管理中心的专家现场审核、复检及抽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名特优商品使用者的义务

第七条 企业经营名特优商品,应按照《名特优产品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编号T/CCPITCSC 001-2016,规范管理。

第八条不得有损毁、侮辱“名特优商品”称号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获得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的企业,必须严把质量关,不得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获得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的企业,不得故意制假售假、隐瞒管理中心监督。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未经评价认定和授权擅自使用中国“名特优商品”称号的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予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国“名特优商品”称号的使用者,管理中心酌情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名特优商品”称号的使用者,由管理中心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以已销售产品的100倍罚款,就高不就低。取消“中国名特优商品”称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中国“名特优商品”称号的使用者,取消中国“名特优商品”称号,并由管理中心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以已销售产品的100倍罚款,就高不就低。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贸促会商业分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

中商企名优特(北京)认证中心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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