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根据《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专家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对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并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委员会。

为充分利用国内名特优商品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专业、技术和认定中的作用,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工作(或曾工作)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卫生、食安、质监、技监、美学、美术、工艺、艺术、文化、历史、传媒、咨询服务机构等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了解名特优商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市场准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四)了解名特优商品评价的地域特征、文化评价、质量评价、市场评价的相关标准、评价参数体系和评分指标;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名特优商品的评价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入库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名特优商品的审核工作;

(二)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产品进行现场审核;

(三)为名特优产品给出分值;

(四)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开展有关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在任期内根据不同需要划分为以下六个专业组开展工作:

(一)名优评价组;

(二)特产地域评价组;

(三)文化评价组;

(四)市场评价组;

(五)质量评价组;

(六)地方评价组。

第五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人数要能保证名特优商品评价认定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专业组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中心确定。

第六条管理中心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入库专家的推荐工作,协助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二)负责建库、专业组设置和调整等工作;

(三)受理入库专家退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与专家签订协议,颁发专家聘书;

(五)组织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第七条入库专家评审程序:

(一)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填写专家登记表并进行审查;

(二)专家签署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九条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专家工作的,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条当有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组专家数量不足,或新增专业组时,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为有关专家办理退库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价认定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专家使用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判断,但必须对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一)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

(二)与评价认定企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根据名特优产品评价认定个案的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价认定。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涉及评价认定的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价认定涉及多个相关专业的,其中主要专业组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应独立进行评价认定工作,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涉。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秘密,未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将涉及的评价认定工作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

(三)按照工作计划,公正地、积极地从事名特优商品的调查审核和评价认定工作;

(四)在从事调查审核和评价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贸促会商业分会名特优产业发展中心

中商企名优特(北京)认证中心

2016年12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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